9.5 纠倾 9.5.1 建筑物实施纠倾前应对纠倾的可行性、适宜性进行评价。 9.5.2 建筑物纠倾方案应根据建筑物倾斜程度及原因、上部结构及基础类型、整体刚度、荷载特征、土质情况、施工条件和周围环境等因素综合确定。 9.5.3 湿陷性黄土场地上建筑物的纠倾方法可分为湿法纠倾和干法纠倾。湿法纠倾主要为浸水法,干法纠倾应包括横向或竖向掏土法、加压法和顶升法等。 9.5.4 既有建筑物地基压缩层内土的湿陷性较强、平均含水量小于塑限含水量时,可采用浸水法或横向掏土法进行纠倾,并应符合下列规定: 1 纠倾施工前,应在现场进行渗水试验,测定土的渗透速率、渗透半径、渗水量等参数,确定土的渗透系数; 2 浸水法的注水孔(槽)至邻近建筑物的距离不宜小于20m; 3 根据拟纠倾建筑物的基础类型和地基土湿陷性,预留浸水滞后的预估沉降量。 9.5.5 既有建筑物地基压缩层土的平均含水量大于塑限含水量时,可采用竖向掏土法或加压法纠倾。 9.5.6 上部结构的自重较小或局部变形大,且需要使既有建筑物恢复到正常或接近正常位置时,宜采用顶升法纠倾。 9.5.7 既有建筑物的倾斜较大,采用一种纠倾方法不易达到要求时,可将几种纠倾方法结合使用。 9.5.8 下列情况不得采用浸水法纠倾: 1 距离拟纠倾建筑物20m内有建筑物或地下构筑物和管道; 2 靠近边坡地段; 3 靠近滑坡地段。 9.5.9 建筑物纠倾前应做好下列准备工作: 1 地基需要加固时,应先完成加固再实施纠倾,或与地基加固同时进行; 2 被纠倾建筑物整体刚度不足时,应在施工前先行加固; 3 进行现场试验性施工,确定施工参数,检验纠倾方案的可行性,并应根据试验结果对方案进行调整与补充。 9.5.10 纠倾过程中应控制纠倾速率。根据建筑物的整体刚度和结构构件的强度,宜控制在4mmm/d~10mm/d,纠倾初期可取大值,后期应取小值。对于刚度较好的建筑物可适当提高,对变形敏感的建筑物或重要建筑物,宜小于4mm/d。 9.5.11 应评估纠倾后的回倾可能性并预留滞后回倾量,预留滞后回倾量可取建筑物目标纠倾量的1/10~1/12。 9.5.12 纠倾全过程中应进行现场监测。并应根据监测结果,及时调整方案、程序及施工进度,并采取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。 9.5.13 纠倾过程中应做好防护工作,除预定区域外,其他工作区域不得受水浸湿。